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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生态环境局郭某重大安全事故失职案

案件事实

2022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间,郭某担任某县生态环境局执法科三级主任科员,负责辖区内化工企业环保验收及日常监管工作。其通过收受某化工企业负责人王某所送现金共计12万元,故意隐瞒该企业违规排放有毒废水的违法行为,伪造环保检查合格报告,未按规定督促整改。在2023年3月某化工厂储罐区发生爆炸事故前,郭某明知企业存在未安装防泄漏设施、擅自关闭在线监测设备等重大安全隐患,仍违规出具《环境安全评估合格意见书》,导致事故隐患未被及时消除。事故造成3名作业人员死亡、周边120亩农田污染,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案发后,县纪委监委接群众实名举报启动调查,经调取郭某银行流水、企业排污记录及执法档案,确认其受贿及失职行为。郭某家属代为退缴赃款8万元,并主动交代部分违纪事实,但未退缴剩余4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县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经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郭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环保监管人员须严守职责边界,对重大安全隐患零容忍,否则将面临法律严惩。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