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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采购科办事员韩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韩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办事员时,利用负责审核采购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供应商资质文件、虚增项目开支等方式,将单位暂存于其个人账户的3.2万元公款转借给其表弟用于经营建材生意。案发时间地点为某市财政局办公场所,犯罪手段表现为篡改财务凭证、虚构采购合同,赃款通过第三方账户转移至境外。2023年10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政府采购专项资金异常流动,经调取银行流水及比对采购档案,确认韩某挪用行为。韩某在初查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退缴全部赃款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3.2万元,导致相关采购项目延期实施,影响政府工程进度。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韩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韩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政府采购领域基层工作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资金挪用风险,维护财政资金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