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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处级干部姜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姜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信贷监管处处长期间,未依法履行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地方融资平台的监管职责。其通过篡改监管台账、默许违规操作等方式,对某县三家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长期失察,导致大量违规贷款未被及时查处。2022年10月,某县融资平台因资金链断裂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300万元。案发后,姜某虽主动交代部分监管失职行为,但未退缴个人非法所得。2023年12月,某省纪委监委因发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经重新调查,确认姜某在任职期间多次收受相关机构贿赂,累计金额达280万元,且未有效履行风险防控义务,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监管秩序,引发社会不良反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原审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五年。因证据存在瑕疵,上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姜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涉案违法所得28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认定标准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金融监管人员须恪守职责,强化风险防控意识,防止因失职酿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