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企改制期间丁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丁某在担任某市国资委下属国企财务主管职务时,利用负责改制专项经费审核的便利,通过虚增支出凭证方式,先后三次挪用国企改制专项拨款共计28万元。该款项本应用于职工安置补偿及资产清查,丁某却将其中15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性投资,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1月,某市审计局在国企改制专项审计中发现资金异常流向,经调取财务凭证及银行流水,确认丁某存在违规操作。案发后,丁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配合调查,但其行为导致改制工作停滞半月,造成国有资产评估程序延误。丁某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承认因个人投资失败产生资金缺口而实施违法行为。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5月立案受理,经审理认定丁某构成挪用公款罪。丁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丁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责令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期间资金管理须严格规范,挪用特定款物损害公共利益,动摇改革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