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国企改制科级干部谢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谢某在担任某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资产清算科科员期间,负责某国企改制资产处置工作。其在未对改制企业核心资产进行实地核查的情况下,草率签署资产清册,导致价值32万元的生产设备未纳入处置范围。该设备后被第三方以12万元低价购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0万元。2023年1月,该县纪委监委在国企改制专项审计中发现该问题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谢某在初审阶段主动交代其未履行岗位职责的事实,但未退赔全部损失。案件造成改制企业经营困难,12名职工失业,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
2023年4月,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中查明谢某在应急处置环节存在严重渎职行为,未按应急预案处理资产异常情况,且在领导要求加快进度的压力下违规操作。其行为导致企业改制方案无法执行,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谢某虽认罪悔罪,但因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谢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谢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涉案损失由其所在单位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应严格履行国企改制监管职责,防止因失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