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厅长李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李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期间,利用分管环境监管项目职权,多次擅离职守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其故意回避对重点污染企业环保验收的现场核查,导致某化工企业违规排放污染物长达18个月,造成流域性生态破坏。经鉴定,该事件直接导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达320万元。2023年5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李某长期旷工及项目监管失职问题,随即启动调查程序。李某在初核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退还全部违法所得280万元,但未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案件造成重大环境损失,引发群众信访举报23起,严重损害政府部门公信力。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李某提出上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其玩忽职守行为造成重大损失,依法予以改判。
判决结果
李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生态环保领域领导干部须恪守监管职责,擅离职守将导致不可挽回的公共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