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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属国企原厅级干部潘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0年至2022年期间,潘某在担任某省属国企改制领导小组组长职务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改制补偿费用等方式,先后三次挪用国企专项改制资金共计280万元。其中120万元用于个人海外赌博债务,160万元用于高利贷周转。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查处国企违规经营案件时发现潘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审计确认其犯罪事实后移送检察机关。潘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二审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部分未被掌握的犯罪细节。该行为导致国企改制项目停滞,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损失达350万元,引发职工集体信访事件。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于2023年11月作出刑事判决。潘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立案二审,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潘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违法所得28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应严格规范资金使用,防止公款私用损害国家利益,彰显司法对职务犯罪零容忍态度。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