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某市财政局科级干部汪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汪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员时,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监管职责。其利用负责招标文件审核的职务便利,故意忽略对供应商资质的审查,导致3个市政工程采购项目被不具备条件的公司中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汪某未履行现场监督义务,放任中标单位虚报工程量和价格,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达320万元。2022年巡视巡察发现某市政工程异常高估价问题,经审计确认汪某在3个项目中均存在失职行为。汪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主动交代部分事实。其行为直接导致某市财政局在年度审计中被通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移交后启动初审程序,因证据不足未予立案。2023年新证据浮现后提起再审,经侦查机关补充调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汪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同时被责令退缴违法所得32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应严守采购监管职责,对擅离职守导致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