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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处级干部崔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间,崔某利用担任某市教育发展研究中心财务处处长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教育信息化建设专项项目、伪造合同签订程序等方式,先后12次将单位教育专项经费共计320万元转入其控制的个人账户。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120万元用于参与非法赌场活动。案发后,纪委监委在核查崔某违规报销问题时发现其资金流向异常,经审计确认涉案金额达300万元以上。崔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二审期间主动退缴赃款180万元,但剩余140万元无法追回。该行为导致多所中小学教育设备采购项目停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余万元,引发群众对教育资金监管的强烈质疑。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纪委监委初步核查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八年。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崔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违法所得300万元予以追缴,剩余损失由所在单位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将财政资金用于非法活动,凸显教育领域资金监管的重要性。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