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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保厅处级干部任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任某于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任某省生态环境厅污染物监测处负责人期间,长期擅自离岗未履行监管职责。其利用职务便利,对辖区内3家重点排污企业违规排放行为放任不管,导致环境监测数据失真。期间多次收受企业贿赂共计12万元用于干预执法检查,致使某流域水质严重超标。2021年7月巡视巡察发现其监管缺失问题后,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查封其违规购置的房产一处。任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主动认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其失职行为导致生态环境修复成本增加,引发公众对环保执法公正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任某不服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其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改判。

判决结果

任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违法所得1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职务犯罪调查程序

案件意义

警示生态环保系统公职人员须恪守监管职责,杜绝擅离职守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与公众利益。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