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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自然资源局原局长吕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吕某在担任某省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分管土地出让事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审批文件、虚增补偿费用等方式,挪用某县土地出让金共计3.2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性投资。涉案资金本应用于保障重点项目征地补偿,吕某以个人名义将款项转入关联企业账户,造成国有资金滞留长达18个月。2023年1月,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局土地出让资金异常流动问题,启动调查程序并移送检察机关。吕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配合调查并承认犯罪事实,但未主动交代超期挪用情节。案件造成某县3个征地项目资金链断裂,直接经济损失达87万元,影响政府公信力及地方经济发展。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由某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一年,吕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实清楚,量刑适当,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吕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六十七条(认罪认罚从宽)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挪用专项资金的严重危害,警示土地出让领域需加强资金监管与审计问责。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