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监管失职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张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期间,负责监督某省属国企改制工作。其未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清查职责,对改制方案中未公开招标的资产处置程序视而不见,导致国企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关联企业转让价值20万元的生产设备。张某还擅自批准虚增职工安置费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总计150万元。2023年5月,某省纪委监委在国企改制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数据,启动调查程序。张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承认失职行为,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5万元。该案件导致改制企业债务危机,引发职工集体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张某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查明张某在改制监管中存在重大过失,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责令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追缴剩余非法获利。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管责任规定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必须恪守监管职责,玩忽职守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