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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工作组汪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汪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国企改制专项工作组组长期间,利用审批改制方案的职务便利,对三家不符合改制条件的企业降低审查标准。其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篡改职工安置方案等方式,使企业虚增资产价值达280万元,其中150万元通过亲属账户非法占有。2022年6月,某县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后启动调查,发现汪某在审批过程中多次违规会签文件且未履行实地核查义务。案发后汪某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但剩余160万元仍无法追回。该行为直接导致三家国有企业资产严重流失,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共计320万元,严重干扰国企改革进程。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监委立案调查,经省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移送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五年,汪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汪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监管人员须严守审批职责,防止改制工作流于形式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