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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教育系统李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李某利用担任某省教育局基建科科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合同、虚增项目预算等方式,先后三次从单位专项资金账户挪出公款共计280万元。其中120万元借给其表弟张某用于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运作,160万元转借给某民办学校校长王某支付土地出让金。案发系某省巡视组在专项巡察中发现教育系统资金异常流动线索后启动调查。李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承认其通过虚构工程项目、隐瞒资金去向等手段实施挪用行为,导致某县两所公办学校建设项目停滞,造成财政直接损失达320万元。涉案资金主要用于非法投资及偿还个人债务,部分款项通过第三方账户进行洗白操作。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年。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李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涉案剩余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教育系统领导干部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公款私用损害公共利益。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