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某某集团改制期间宋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宋某担任某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期间,负责国企改制专项工作。在改制过程中,宋某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集团下属子公司未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未组织员工安全培训、未建立应急预案等重大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导致2022年5月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0万元。案发后,某省纪委监委根据群众举报启动调查,发现宋某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其个人通过亲属账户转移部分公款共计280万元。宋某虽在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始终拒绝承认主要责任,致使企业被迫停产整顿,造成数百名职工失业及社会不良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监委立案调查,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认定宋某在国企改制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行为。
判决结果
宋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改制期间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履行应急管理义务,避免因失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和社会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