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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卫健委潘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3年5月间,潘某利用担任某省医疗物资采购中心副主任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药品采购合同、虚增供应商资质等方式,先后12次挪用公款共计480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涉案资金主要用于其实际控制的医疗器械公司投资房地产项目及开展证券期货交易,其中320万元通过亲属账户进行资金流转,剩余160万元被潘某挥霍。案发后,潘某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其余涉案资金经审计确认已造成某省三甲医院采购资金链断裂,导致医疗设备更新滞后,直接经济损失达260万元。2023年7月,某省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犯罪事实。潘某在初审阶段拒不认罪,但在二审期间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潘某提出上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审查期间调取补充审计报告并听取辩护人意见。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医疗系统国企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公共资金异化为个人牟利工具。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