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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基层政府采购人员姜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姜某在担任某县某镇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时,利用负责项目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采购合同、虚增项目费用等方式,先后5次挪用财政拨付的专项采购资金共计280万元。其中120万元用于个人开设赌场,160万元借给亲属从事非法放贷活动。案发后,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镇幼儿园采购项目资金异常流向,经审计部门核查锁定姜某账户大额资金往来,其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其余13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该行为导致某镇3个重点民生项目停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8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姜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

审理过程

2023年1月立案侦查,2023年4月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7月法院一审公开审理,2023年9月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姜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采购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公款私用损害公共利益。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