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市教育系统基建处原处长苏某玩忽职守案

某市教育系统基建处原处长苏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苏某在担任某市教育系统基建处负责人期间,负责辖区内学校危房改造项目监管工作。其明知多所学校存在电路老化、消防设施缺失等重大安全隐患,却多次收受相关学校负责人财物共计150万元,故意不履行整改督促职责。2023年8月,某市第三中学因未及时维修老旧电路引发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0万元。案件由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数据线索,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查明苏某长期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导致公共安全事故频发。苏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但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对当地教育系统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由审计部门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初查后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苏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苏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监管职责,对安全隐患的漠视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公共安全损失,强化了教育系统安全监管的法治约束。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