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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玩忽职守致安全事故案

案件事实

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刘某担任某市住建局工程安全监管科科员期间,负责辖区内建筑工地安全检查工作。在多次巡查中发现某 construction 公司承建的住宅项目存在基坑支护不达标、脚手架超载等重大安全隐患,但其收受该公司给予的2万元好处费后,故意隐瞒问题未下达整改通知书。2022年5月该项目因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名施工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案发后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刘某长期存在不作为行为,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确认其受贿事实。刘某在初审时认罪但拒不退赃,案件经再审程序重新审理后,其行为被认定为玩忽职守罪,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审计局专项审计发现线索,由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原审法院于2022年7月作出有罪判决,刘某提起上诉后,上级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判决结果

刘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监管人员必须恪守职责,对安全隐患零容忍,防止因失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