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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系统科级干部汪某玩忽职守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汪某在担任某市教育局基建科科长期间,未履行对辖区内三所中小学改扩建项目的监管职责。其利用职务便利,擅自离岗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导致项目验收流于形式,工程质量未达标。因未及时发现施工方违规使用劣质建材,致使两所学校发生屋顶渗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000元。2022年7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核查教育系统专项资金使用问题时发现汪某长期无故缺岗,启动再审程序。汪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交代事实,但未退缴因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该事故引发家长群体投诉,导致多起学生安全事故及舆情事件,严重损害教育部门公信力。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处汪某无罪,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经调查核实其长期擅离职守行为,于2023年12月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汪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责令其所在单位追缴因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28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擅离职守行为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公务员须恪守岗位职责,擅离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将依法追责,彰显司法对教育领域监管失职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