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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交通局处级干部高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0年至2022年期间,高某在担任某市交通局工程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验收报告的方式,先后三次将单位专项建设资金共计320万元转入其实际控制的建筑公司账户。该资金被用于房地产投资及股票交易,其中150万元用于某商业地产项目,17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账户。2023年群众举报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调查程序,发现高某账户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审计确认其挪用行为。高某在初审阶段主动交代部分事实并退赔80万元,但对剩余240万元赃款未予说明。该行为导致市政工程延期交付,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达480万元,引发社会对国企资金监管的广泛关注。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高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没收全部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剩余赃款24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管理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将面临严重刑事处罚。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