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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处级干部曾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曾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改革处处长期间,负责监管某省属国企改制工作。其利用职务便利,对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处置环节故意不履行审核职责,默许下属通过虚假评估报告、隐瞒资产债务等方式违规操作,致使三家企业在改制中流失国有资产共计18万元。案发后,纪委监委在专项巡察中发现其监管失职问题,经立案调查确认其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曾某在初审阶段退还赃款6万元,但在二审中仍以'工作失误'为由推诿责任。该案导致相关企业改制程序违法,职工安置方案未落实,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曾某玩忽职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曾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违法所得12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监管人员必须严格履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企业改革秩序。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