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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司法系统朱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朱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案件执行科科员时,利用管理司法执行款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案件执行回执、篡改财务台账等方式,先后6次挪用公款共计285万元。其中涉及3起民事执行案件,朱某将本应上缴国库的执行款转入其实际控制的亲属账户,用于高利贷周转和股票投资。截至案发时,涉案资金仅归还120万元,剩余165万元无法追回。2023年2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司法局资金异常流动线索,检察机关随即展开调查。朱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司法执行程序中断,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

审理过程

检察机关于2023年3月立案侦查,同年6月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7月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资金流向和主观故意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朱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法院认定其挪用金额达285万元,属数额巨大且超期未还,情节严重。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司法系统内部监督缺失,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维护司法公正与资金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