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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税务局原科员胡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胡某在担任某县税务局税源管理科科员时,长期从事税收征管工作。其利用负责企业所得税审核的职务便利,对辖区内某建材公司申报的税收材料未履行审核职责,故意放任该公司通过伪造财务报表、虚开发票等方式隐瞒收入300万元。胡某在明知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情况下,多次擅离职守未进行实地核查,甚至与企业负责人串通篡改征管系统数据,导致该公司连续两年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2023年5月,某市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企业长期存在偷税漏税问题,顺藤摸瓜锁定胡某的失职行为。经审计查明,胡某通过篡改征管数据为该企业违规办理退税手续,造成国家税款流失200万元。案件审理期间,胡某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但其行为已严重破坏税收征管秩序。该企业因逃税被依法吊销执照,相关责任人被追责,国家税款损失无法挽回。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巡视巡察组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初查发现胡某存在重大过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原审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四年。因新证据显示胡某存在更为严重的失职行为,案件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最终认定其构成玩忽职守罪。

判决结果

胡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违法所得2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税务人员必须恪守岗位职责,强化监管意识,防止因擅离职守损害国家税收安全。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