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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生态环境局科员郭某重大安全事故失职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郭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科科员期间,负责辖区内化工企业环保安全监管工作。其利用职务便利,对某化工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违规生产行为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且收受企业贿赂共计1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022年5月,该企业因环保设施故障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造成3名员工死亡、周边水域严重污染。案件系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环保资金使用异常线索后移交纪委监委,经立案调查认定郭某存在严重失职行为。郭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还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所在单位因监管缺失被追究行政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万元,引发重大社会负面影响,导致政府环保专项补助资金无法追回。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郭某提出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经公开开庭审理并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最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郭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所在单位被处以行政处罚并整改环保监管机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生态环保领域基层公务员须严守监管职责,失职行为可能引发严重公共安全事故,损害政府公信力与环境公共利益。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