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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生态环保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失职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高某在担任某县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大队长期间,负责辖区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其在明知某化工企业私设暗管违规排污的情况下,故意隐瞒检查结果,未依法责令企业整改,导致有毒物质渗漏造成周边农田污染。案发后调查发现,高某收受企业负责人李某给予的现金贿赂共计12万元,用于支付个人债务。2023年4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案件线索,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认定高某因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高某在初审阶段未主动退赃,但在移送审查起诉前退还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此次事故导致3名村民急性中毒住院治疗,污染土地面积达42亩,生态修复费用高达200万元。

审理过程

2023年5月某市监委对高某立案调查,6月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法院一审受理案件,9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10月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违法所得12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环保监管人员须恪守权力边界,严防监管失职酿成生态灾难。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