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司法局科员汪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汪某作为某市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监管科普通科员,长期未按规定履行案件审核职责。其利用负责法律文书备案的职务便利,多次擅自离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累计获利超300万元。在办理某企业非法经营案件时,因汪某未按时核查相关材料,导致案件关键证据遗漏,致使违法企业逃避处罚。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整治中发现其异常资金流动,经审计确认其长期未申报的非法所得。汪某在初审阶段仅承认部分事实,后在补充调查中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未能如实交代全部犯罪情节。案件直接造成国家执法资源损失逾500万元,引发群众对司法执法公信力的质疑。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人民法院审理,汪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依法调取行政执法档案,核查资金流向,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汪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司法执法人员必须恪守岗位职责,擅离职守导致重大损失将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