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教育局原处长于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于某在担任某市教育局基建管理处处长期间,多次未履行监管职责擅离职守。其利用职务便利,对辖区内3所中小学新建项目未进行实地验收即签署审批意见,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频发。期间收受承建商张某给予的感谢费共计3.2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日常开支。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开展教育系统专项巡察时发现该线索,经调查核实后于同年5月立案调查。于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违纪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引发群众对教育工程质量的广泛质疑,破坏政府公信力。
于某作为处级干部,本应严格监督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却因长期缺勤导致监管真空。其在明知项目未达标的情况下,仍违规审批致使3个项目存在偷工减料问题,最终被认定构成玩忽职守罪。涉案资金虽未直接侵吞,但收受好处费的行为与玩忽职守存在直接关联,且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察委员会依程序立案调查,经初核、立案、证据调取、审查起诉后,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庭审中被告人于某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责令其退缴违法所得3.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事业单位人员须恪守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防止因擅离职守导致公共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