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中程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程某在担任某省属国企改制工作组成员时,负责监督企业资产清查及职工安置方案执行。其明知改制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故意隐瞒生产设施老化、安全防护缺失等风险问题,导致企业违规投产引发事故。经审计认定,因程某失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0万元,其中150万元被企业用于虚假投资项目,其余资金通过亲属账户分散转移。2023年5月,纪委监委在专项巡察中发现该问题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程某存在重大过失。程某在审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对自身行为供认不讳。该事件导致企业停产整顿,造成数千名职工失业及重大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原案因证据不足于2022年被驳回起诉,2023年纪委监委重新启动调查程序,经补充证据后移送检察机关,2024年4月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程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违法所得28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玩忽职守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法严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