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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司法局下属国企单位原科员汪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间,汪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下属国有法律服务公司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专项拨付用于社区矫正经费的3.8万元公款,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转入个人控制的微信零钱账户。其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债务及购置奢侈品,案发前未予归还。2023年4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查处该单位财务纪律问题时发现线索,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汪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违纪事实,并于案发后退还全部涉案款项,配合司法审计完成财产说明。本案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出现资金缺口,影响3个基层司法所正常运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元及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一审审理,庭审中汪某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

判决结果

汪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涉案赃款已全部退赔,单位财务制度漏洞亦被同步整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司法系统国企人员须严守专项经费使用纪律,强化对特定款物的监管约束,维护司法公正与财政秩序。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