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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自然资源局原科员梁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梁某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土地科科员时,负责土地出让金收纳工作。利用职务便利,梁某通过伪造资金用途凭证方式,先后12次将单位土地出让专户资金共计18.5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其中5万元用于偿还信用卡债务,1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3.5万元用于为亲属经营的建材公司支付货款。2023年4月,该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土地出让金流向异常线索,经线索核查后移送纪委监委。梁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但其行为导致某市土地出让专项资金监管体系出现重大漏洞,造成国有土地收益直接损失120万元。案件涉及的3宗土地出让项目因资金挪用导致审批程序中断,严重影响政府土地储备计划实施。

审理过程

原审法院于2023年6月立案受理,经侦查机关调取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材料,检察机关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2024年2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梁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国企人员利用土地出让资金监管漏洞谋私的新型犯罪手段,警示必须完善专项资金闭环管理机制。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