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市金融监管局科级干部汪某玩忽职守案

某市金融监管局科级干部汪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汪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科员职务时,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其利用审核监管资质、检查经营合规性的职权便利,对某企业提交的虚假注册资本证明、违规放贷行为等重大问题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导致该企业通过伪造材料骗取金融监管许可。汪某收受该企业贿赂共计200万元,用于个人偿还债务及日常消费。2023年5月,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企业违规贷款线索,顺藤摸瓜查实汪某长期不作为问题。案发后汪某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剩余50万元已挥霍殆尽。案件造成某市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上升至4.7%,直接经济损失达280万元。汪某在初审阶段仅承认部分责任,后在补充侦查中承认全部犯罪事实。

审理过程

2023年4月纪委监委立案调查,6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8月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汪某提出上诉后,2023年12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汪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违法所得2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金融监管人员必须恪守监管职责,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从严惩处,维护金融秩序安全。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