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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厅下属国企原项目经理蒋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蒋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下属环保工程公司项目主管职务时,利用负责某县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便利,多次擅离职守未履行现场监管职责。其明知施工方违规使用劣质管道材料导致污水处理系统频繁故障,仍放任不管,致使项目多次出现污水泄漏事故。经审计发现,该项目因监管失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0万元,其中180万元用于个人高消费支出,剩余资金被其亲属控制。2023年5月,审计部门将线索移交监察机关,经调查发现蒋某长期伪造监管记录、篡改验收报告,最终导致生态污染事件发生。蒋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认罪悔罪。案件造成当地水域严重污染,直接经济损失逾300万元,引发群众强烈不满,严重损害政府环保部门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发现线索后启动初审,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调查。2023年7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4年1月法院再审审理,最终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蒋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其亲属非法持有的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审计法》第二十八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环保从业人员须恪守监管职责,擅离职守导致重大生态损失将依法严惩。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