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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司法局于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于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科科员期间,负责监管辖区内法律服务机构合规运营。其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律师事务所存在违规代理案件、伪造法律文书等重大问题,但未依法责令整改,亦未向上级汇报。2022年7月,该机构因伪造证据导致一起重大民事纠纷案件败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万元。2023年4月,因群众举报引发上级审计,发现于某长期对司法监督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多起类似隐患未被及时处置。于某在初审阶段未如实供述,后在再审中主动承认错误,但未退赔涉案资金。该案件暴露出司法行政系统监管失职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2023年6月检察机关依新发现的审计材料提起再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于某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于2023年9月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所在单位被责令整改司法监督机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再审程序

案件意义

警示司法执法人员须恪守监管职责,杜绝因失职导致公共利益受损。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