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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教育局基层干部高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高某在担任某县教育局财务科科员时,利用负责教育专项经费拨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报销凭证方式,先后三次挪用总计280万元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性股票投资。资金被转入其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其中部分款项通过亲属账户进行洗钱操作。2022年6月,该县纪委监委在核查教育系统资金使用问题时发现异常流水,启动立案调查程序。高某在初核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涉案资金导致多个乡村学校教学设备采购项目停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引发群众对教育资金管理的强烈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经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通过调取财务凭证、证券交易记录及证人证言完成证据链闭环,法院依法进行再审程序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某犯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且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教育系统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公款私用行为对公共教育事业的侵蚀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