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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生态环境局科员沈某重大安全事故失职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沈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科科员期间,负责某化工企业排污许可审批工作。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企业负责人王某所送现金共计15万元,故意隐瞒该企业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违规事实,违规办理排污许可证。2023年3月,某化工企业因违规排放有毒废水导致周边水域严重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案件系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线索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经调查核实沈某存在玩忽职守行为。沈某在初审阶段承认错误并退缴赃款8万元,但未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此次事故导致300余亩农田受损、12名村民健康受损,引发重大社会舆情。沈某作为事业单位人员,本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却严重失职,致使公共财产和环境安全遭受重大损失。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三年,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结合案件证据和量刑情节,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沈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生态环保领域基层工作人员应恪守监管职责,杜绝因失职渎职导致公共安全事故。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