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省国企改制领导小组原负责人彭某玩忽职守案

某省国企改制领导小组原负责人彭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至2021年6月,彭某在担任某省国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擅自离岗,未履行对改制企业资产清查的监管职责。其通过默许下属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等方式,导致某省属国企在改制过程中出现重大疏漏。经审计确认,该企业因彭某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共计380万元,其中部分资金被用于支付其个人债务。2022年1月,某省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彭某长期无故缺勤且无法说明履职情况,遂启动调查程序。彭某在初审阶段仅承认部分失职行为,后在二审期间提交了12万元退赃款,但未对核心失职事实作出实质性交代。案件暴露出国企改制期间基层自治组织人员监管缺位问题,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且影响改制进程。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彭某玩忽职守罪成立;彭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调取补充证据,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彭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职责边界,防范改制过程中监管失效风险。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