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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原科员蒋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0年5月至2022年3月,蒋某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员期间,负责某市政工程材料采购项目的审核工作。其在履职过程中,明知三家供应商存在资质造假、产品检测不合格等重大隐患,却故意未履行现场核验义务,未按《政府采购法》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致使三家违规企业以虚报价格方式中标。蒋某还通过篡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帮助某关联企业以低于市场价15%的报价获得合同,造成财政资金损失达18.6万元。2023年1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采购项目存在重大漏洞,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蒋某在调查中承认未履行审核职责,但辩称系工作疏忽。案件审理期间,蒋某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部分损失通过追责供应商获得补偿。由于蒋某长期未落实安全监管要求,导致施工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三年。因原审中关键证据缺失,检察机关提起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后重新审理。

判决结果

再审法院认定蒋某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其主动退赃、认罪悔罪及损失部分挽回,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政府采购领域监管失职的危害性,警示基层公职人员须严守审查职责,防止因形式主义导致公共财产重大损失。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