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企改制中高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间,某市某国企改制过程中,高某作为资产清算组成员,未履行监管职责,对下属子公司虚增资产价值的申报材料未进行实质性核查。其利用职务便利,默许企业将价值200万元的生产设备以5万元价格虚假处置,导致国家损失195万元。审计部门在2023年专项检查中发现该问题,经调查认定高某在清产核资阶段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其通过伪造会议记录、篡改资产评估报告等方式掩盖事实,涉案资金部分用于个人日常开支,部分通过亲属账户转移。案发后高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配合调查,但其行为直接造成改制资产流失,引发职工集体上访,扰乱国企改革秩序。该案件暴露出国企改制期间监管机制漏洞,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部门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原审法院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再审程序启动后,通过调取新证据并补充鉴定,最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有罪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须恪尽职守,严防改制过程中监管失位导致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