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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工程管理站处级干部任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1月至2022年6月,任某在担任某县工程管理站站长期间,利用负责工程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验收报告、篡改资金拨付凭证等方式,先后12次从县财政拨付的市政建设专项资金中挪用共计32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个人开设赌场,80万元借给亲属进行非法集资,剩余40万元用于偿还赌债。2022年7月,某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确认任某违法挪用公款事实。任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仍有170万元无法追回。该行为导致多个市政项目停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48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检察机关于2022年8月对任某立案侦查,经三个月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法院于2023年3月一审公开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资金流向及犯罪故意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工程管理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公款私用损害公共利益。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