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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生态环境局原处长李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0年3月至2022年6月,李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环保项目资金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验收单据、虚增项目成本的方式,将单位拨付的50万元专项治理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该笔资金本应用于某污水处理厂建设,但李某擅自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买理财产品,且在长达18个月未归还。2022年7月,因群众举报某环保项目资金异常流动,市监委启动专项调查,发现李某账户存在大额资金划转记录。经审计确认其挪用事实后,李某退还全部赃款并主动交代违纪违法情节。其行为导致环保项目停工3个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未主动退赔部分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由群众举报线索启动,经生态环境局内部审计初查后移送监委立案调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挪用公款超期未还行为严重损害公共利益,需依法严惩以维护国有资金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