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中高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某省国资委原主任高某在负责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期间,多次擅自离岗未履行监管职责。其所在单位未建立改制资产核查机制,导致某省属国企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重大漏洞。高某明知改制方案存在瑕疵,却未督促整改,致使企业价值约15万元的国有资产流失。案发后群众举报引发调查,发现其在2022年4月曾因公出国考察期间,违规批准某企业虚报改制成本。高某在初查阶段退还赃款3万元,但未如实交代全部失职行为。该案件造成国企改制进程受阻,引发职工集体上访,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2023年3月,审计部门在其负责的改制项目中发现异常数据,纪检监察机关启动专项调查。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承认主观过失,但辩称系工作疏忽非故意行为。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经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职责,防止因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维护改革工作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