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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中袁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袁某在担任某省某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副总经理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工程项目的方式,将公司改制专项资金20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资金本应用于职工安置补偿,袁某却转借给其表弟经营的建材公司用于偿还高利贷,导致资金无法追回。2022年6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交检察机关。袁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部分赃款,但在审查起诉阶段拒不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损失达180万元,严重干扰国企改制进程。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办案人员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工程项目档案等证据,发现袁某多次以借款为名向企业高管索取资金,实际用于个人投资及奢侈消费。其通过伪造财务凭证、篡改资金用途说明等手段掩盖犯罪行为,涉案金额累计达280万元。2023年3月,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但因证据链存在瑕疵,袁某家属在二审期间追加提供关键证人证言,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检察机关补充起诉书后,法院于2023年11月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袁某在庭审中承认部分犯罪事实并退缴剩余赃款。

判决结果

袁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其表弟作为共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涉案资金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国企改制关键期资金监管漏洞,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强化对改制资金的专项审计与监督。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