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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厅处级干部高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高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下属监测中心主任职务时,长期擅自离开岗位未履行监管职责。其所在单位负责某市工业园区环保设施运营监管工作,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对3个重点企业环保数据监测报告长期不审核、不反馈,导致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未被及时制止。经审计认定,因高某失职造成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损失共计152万元,其个人通过亲属账户非法占有项目资金28万元用于境外旅游消费。2023年5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线索并移送检察机关。高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出具悔罪书。该案暴露出生态环保领域监管严重缺位问题,导致区域水体污染、生物多样性受损等重大环境事故。

审理过程

原案由某市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023年12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4年3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经审理于2024年5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违法所得28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生态环保系统工作人员须严守岗位职责,杜绝渎职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不可逆损害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