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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交通局原局长胡某应急处置失职案

案件事实

2020年5月至2021年8月,胡某担任某市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负责市政工程应急抢险项目监管。其在明知某重点桥梁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组织召开专项安全会议,导致施工方违规作业。2021年7月暴雨引发坍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案件系2022年巡视巡察发现,经审计确认胡某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胡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问题,退缴违纪违法所得5万元,但未对全部损失进行赔偿。事故导致2名施工人员伤亡,12辆救援车辆损毁,引发群众强烈不满,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2022年12月,某市纪委监委对胡某立案审查调查,经司法鉴定确认其失职行为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胡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未完全说明事故后续处理资金流向。法院一审认定胡某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涉案金额达180万元。二审期间,胡某家属代为退赔部分损失,但未能弥补全部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初核后立案,由某市监委牵头调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胡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胡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所在国企被责令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亦被追责。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管理人员须严守应急监管职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将依法追责,维护公共安全底线。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