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下属事业单位原财务人员任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4月至2022年11月,任某在某省国资委下属事业单位担任财务科员期间,利用负责国企改制专项经费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审批单据、虚增项目成本等方式,先后12次挪用公款共计320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性投资。其中2021年6月挪用150万元参与股市操作,2022年3月挪用10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剩余资金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系2022年巡视巡察组在核查某市国企改制资金流向时,发现专项资金账户存在异常大额流动。任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还赃款80万元,但剩余240万元已造成项目停滞及利息损失。其行为导致某市三家企业改制工作延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500万元。任某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但辩称系因个人投资失败导致无法归还。
审理过程
经巡视巡察线索移交,检察机关于2023年1月立案侦查,调取近三年财务凭证并锁定任某账户异常交易。通过审计确认资金流向后,于2023年4月移送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于2023年7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240万元,责令退赔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期需强化专项经费监管,防止公款被不当占用损害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