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国企改制工作专班原成员田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田某在担任某县国企改制工作组成员时,负责审核职工安置方案。其利用职务便利,对改制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未进行实质性核查,致使三家国企以虚高价格处置国有资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0万元。田某明知审核材料存在重大瑕疵,仍草率签字放行,且收受企业负责人贿赂共计15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023年3月,某县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后启动调查,发现田某在审批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案发后,田某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案件导致改制进程停滞,引发职工群体性上访,破坏当地营商环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7月立案审理,田某所在单位配合调查,检察机关提交证据材料。田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田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认罪认罚从宽条款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在国企改制中履职失范的危害,警示权力监督须贯穿改制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