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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企改制工作组赵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赵某在担任某市国企改制工作组成员期间,负责某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清查工作。其在未按规定对改制企业进行风险评估的情况下,违规批准企业将价值150万元的固定资产以低于市场价30%的价格转让给关联方,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赵某明知资产处置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却因收受改制企业负责人王某给予的现金5万元及购物卡10万元,故意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财务漏洞。案发后,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巡察中发现改制过程中异常资金流动,遂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赵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承认错误,但其行为直接造成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无法落实,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经评估,该改制项目因赵某失职导致额外经济损失达18.7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革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格履行改制职责,防止因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公共利益损害。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