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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企改制办公室科员郑某玩忽职守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郑某在担任某市国企改制办公室科员期间,负责某市属化工企业资产清算工作。其明知该企业存在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品的重大安全隐患,仍故意隐瞒相关情况,未按程序组织安全评估,导致企业改制期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案发后,群众通过信访渠道举报该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失职行为,引发纪检监察机关调查。郑某在初审阶段曾主动交代部分问题,但未如实供述关键失职细节。再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出示其收受改制企业贿赂的证据,显示其通过伪造文件、篡改数据等方式为该企业违规操作提供便利,涉案金额达12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及挥霍。事故导致3名职工重伤、21名职工轻伤,企业核心设备损毁,暴露出基层自治组织在国企改制中监管严重缺失的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系群众举报引发,经初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依法受理后,组织专项审计与现场复勘,调取关键证据,最终认定郑某玩忽职守行为与安全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郑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违法所得1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改制程序规范,玩忽职守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将依法追责,凸显国企改革中监管职责的重要性。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