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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原副局长罗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5月至2020年3月期间,罗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长时,利用负责政府采购资金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审批单据方式,将单位拨付的专项采购资金12万元转入其个人控制的账户。该款项被罗某借给其表弟张某用于经营建材生意,约定月息2分。案件因2021年财政审计发现资金异常流向而案发,罗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经查明,其挪用行为导致某市重点民生工程延期两个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7万元。罗某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成员,长期隐瞒资金用途,其行为严重破坏政府采购资金管理秩序。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交检察机关,原审因证据链不完整判罗某无罪。再审程序启动后,检察机关补充调取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采纳关键证据。

判决结果

罗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挪用公款破坏公共资金安全,损害政府公信力,应依法严惩。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